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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蔡月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蔡月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30-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月学。本院在执行襄阳市新利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蔡月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