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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祥社与陈军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社,陈军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李祥社,男,1968年5月生。被告:陈军民,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社与被告陈军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较复杂,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