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祥社与陈军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社,陈军民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李祥社,男,1968年5月生。被告:陈军民,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社与被告陈军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较复杂,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