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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龙,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958号原告李海龙,男,32岁。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负责人郭志勇,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李海龙与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连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龙、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郭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龙诉称,2011年至2014年间,我为被告出车工,经结算累计欠我车工款20150.00元,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车工款20150.00元。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我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村上只有村部17间及院落(占地约10亩),另外有沼地700余亩、草甸子2000余亩、机动地200余亩,今年秋天到期,如果将上述财产处理以后才能够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间,原告为被告出车工,经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车工款201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上述事实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一枚。该借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无异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车工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出车工,付出了劳动,被告应支付车工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李海龙车工款201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00元,由被告开鲁县建华镇福兴地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连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