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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申请人商丘市绿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商丘市绿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睢行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高中友,局长。被执行人商丘市绿源汽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商质监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商质监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李宏伟审判员  李书强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