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童文杰,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颜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