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五终字第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晓丽,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国际新闻中心10层。法定代表人王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涛,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晓丽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北方网新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方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曹晓丽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晓丽撤回上诉的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曹晓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沙跃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判决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