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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正友与重庆市友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友,重庆市友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257号原告李正友,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胡祖财,重庆市南川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友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万隆村9组,组织机构代码06827511-5。法定代表人吴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丹,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友诉被告重庆市友峰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友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正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正友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