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夏子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诉初字第0007号起诉人:夏子安,居民。起诉人夏子安诉称:2006年12月22日,东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城市道路广场临时占用许可证》(东城许占字第06016号)及《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搭建平面示意图》许可其搭建临时用房,占用期为一年。但至今该房没有进行拆除,不仅超过了行政许可的期限,而且对起诉人店面房的使用造成了极大影响。起诉人多次向东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要求履行职责,拆除临时用房,其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信访答复,明确表示不履行职责。现诉讼要求东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立即履行职责,强制拆除《城市道路广场临时占用许可证》(东城许占字第06016号)四址范围内的建筑物。本院认为:起诉人夏子安要求东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的建筑物已经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00244号生效的民事判决进行处理,其所诉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故起诉人夏子安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夏子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吕同林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