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