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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行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旬邑行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2015年5月12日,本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要求本院依法确认旬邑县某某局违法审批了旬邑县城关镇某某砂石厂,并撤销旬邑县某某局颁发的旬邑县城关镇某某砂石厂的营业执照。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10月8日,旬邑县某某局颁发了旬邑县城关镇某某厂的营业执照,至张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某对陕西省旬邑县某某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雷可宁审 判 员  万国桥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苑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