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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贤棠与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522号申请执行人王贤棠。被执行人徐桂兰。被执行人黄均万。被执行人黄波。被执行人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棠与被执行人徐桂兰、黄均万、黄波、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桂兰、黄均万、黄波、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贤棠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