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春霞与周小明、徐卫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霞,周小明,徐卫珠,周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刘春霞。被告:周小明。被告:徐卫珠。被告:周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霞诉被告周小明、徐卫珠、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明、徐卫珠、周冬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霞撤回对被告周小明、徐卫珠、周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春霞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聂 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