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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福明与邓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442号原告王福明,男,汉族,1985年3月2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于雷,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被告邓鹏,男,汉族,1968年6月18日生,无职业,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明与被告邓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