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宗晨希与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祥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晨希,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祥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宗晨希。委托代理人顾益东。被告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开贵,经理。被告陈祥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晨希与被告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祥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晨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4元,减半收取88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