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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宗晨希与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祥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晨希,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祥仁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347号原告宗晨希。委托代理人顾益东。被告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宋开贵,经理。被告陈祥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晨希与被告日照市河海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祥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晨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64元,减半收取88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