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张某某名下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某某名下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抵债。二、对担保人黄某某名下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抵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