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蔡加寅、陈明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4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江头吕岭路九州大厦。代表人周欲晓,委托代理人邬字书、王帆,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加寅,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陈明伶,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江头支行与被告蔡加寅、陈明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芳代理审判员黄南清人民陪审员杨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