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811号原告:沈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夏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