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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times,赵×&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981号原告王××,农民。被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