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俞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75号原告:俞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俞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