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丽玲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兴源工艺陶瓷厂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玲,福建省德化县兴源工艺陶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玲,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兴源工艺陶瓷厂,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环城路,组织机构代码:X1170076-6。法定代表人邱秀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丽玲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德化县兴源工艺陶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727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