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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梁宝华申请执行涂艳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华,涂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梁宝华,男,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涂艳华,女,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涂艳华全面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宏审判员  朱文才审判员  刘黎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春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