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杞县烟草专卖局与张玲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杞县烟草专卖局,张玲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烟草专卖局(开封市烟草公司杞县分公司)。住所地杞县。负责人闫振,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建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玲阁,又名张玲鸽。委托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杞县烟草专卖局为与张玲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杞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杞县烟草专卖局。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韩雪玉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