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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杞县烟草专卖局与张玲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杞县烟草专卖局,张玲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3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杞县烟草专卖局(开封市烟草公司杞县分公司)。住所地杞县。负责人闫振,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建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玲阁,又名张玲鸽。委托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杞县烟草专卖局为与张玲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杞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4)杞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杞县烟草专卖局。审判长  刘庆龙审判员  韩雪玉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