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三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秦树起与赵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树起,赵现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三初字第343号原告秦树起。被告赵现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树起诉被告赵现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16-G53**号运输型拖拉机一辆,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16-G53**号运输型拖拉机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