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居秋芹、陈思萍与被告刘瑞君杨存涛周健林刘斌陈小林陈院红陈德云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居某某,女。原告陈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居某某,女。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军。被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仁凯。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培浩。被告周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被告陈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居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居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82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 明人民陪审员 孔祥宏人民陪审员 陶书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 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