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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武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红诉万小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万小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胡红,女。被告:万小金,男。本院在开庭审理原告胡红与被告万小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胡红负担。审判员  何岸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