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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兰从与张春福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26号申请人张某甲,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某乙,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服务员,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乙在银行有2300元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4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