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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某,女,1983年10月15日,汉族。上诉人谭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王洋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曲世萍、代理审判员赵楠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金某某经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金某某诉称,谭某、金某某系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2日婚生一女谭鑫。二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双方矛盾越积越深。谭某曾于2013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现金某某、谭某无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谭某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车辆三台,婚生女谭鑫归金某某抚养,谭某给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原审中谭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同意给金某某,抚养费同意按农村的生活标准给抚养费,能承受300元每月,共同财产是一处房产,车辆4辆,要求平均分割。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某某、谭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2日婚生一女谭鑫。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且性格不和,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谭某主张有婚后共同财产房产一处,金某某予以承认,但二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某某主张有共同财产辽AQXX**的上海通用五菱小型客车一辆、辽J7XX**的常州英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辽ACXX**的上海通用五菱微型轿车一辆,谭某予以认可。谭某主张有2010年购买的雪弗莱轿车一辆,购买时价格为89000元,金某某主张该车因交通肇事已被其处理变卖。金某某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谭某不予承认,金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某某主张有婚前个人财产两头大牛,三头小牛,一辆摩托车及一万元钱,谭某予以承认,金某某主张由于婚前个人财产现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给予更多份额。金某某称自2007年开始在进步村领取动迁款至今已领取五、六万元,该笔动迁款都已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原审法院认为:金某某、谭某婚姻基础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金某某请求离婚,谭某同意,应准予。关于金某某、谭某主张有共同房产一处,因金某某、谭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关于金某某主张有共同财产辽AQXX**的上海通用五菱小型客车一辆、辽J7XX**的常州英田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辽ACXX**的上海通用五菱微型轿车一辆,谭某予以认可。予以确认。关于谭某主张有2010年购买的雪弗莱轿车一辆,购买时价格为89000元,金某某认可该车已被其处理变卖,该事实予以认可。关于金某某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6000元,谭某不予承认,金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可。关于金某某主张有婚前个人财产两头大牛,三头小牛,一辆摩托车及一万元钱,谭某予以承认,由于婚前个人财产现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予照顾。关于子女抚养问题,金某某主张婚生女谭鑫由其抚养,谭某同意,予以支持,谭某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谭某离婚;二、婚生女谭鑫由原告金某某抚养至18周岁,被告谭某于2015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金某某抚养费1000元;三、辽J7XX**的常州英田重型自卸货车归被告谭某所有,辽ACXX**车辆归原告金某某所有,辽AQXX**上海通用五菱小型客车归原告金某某所有;四、驳回金某某、谭某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金某某、谭某各负担150元。宣判后,谭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在郝心台村国际城项目有征地补偿款共156000元,都被金某某提走,且被上诉人金某某在沈北新区也分到了土地补偿款100000元左右,上诉人请求予以调查、纠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共同财产雪佛兰轿车一辆,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金某某私自变卖,变卖款应分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现有三辆车,原审法院只判决一辆车归上诉人所有,显失公平。上诉人系农民,原判上诉人每月给付被上诉人抚养费1000元过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金某某未出席庭审,亦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谭某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在郝心台村国际城项目有征地补偿款共156000元,但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款是否存在以及款项的数额,本院均无法确认,亦无法分割。上诉人主张婚姻关系存取期间有雪弗兰轿车一辆,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而金某某在原审时主张该车已经出售,但也未提供该车是否出售以及出售价格的相关证据,故原审法院无法确认分割款项,故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辽J7XX**的常州英田重型自卸货车归上诉人谭某所有,辽ACXX**车辆、辽AQXX**上海通用五菱小型客车归被上诉人金某某所有,考虑到车辆实际价值,分配方式并无显失公平情况存在,本院不予变更。对于上诉人主张抚养费原审判决过高,因谭某自认其打工年收入三、四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状况,原审法院判决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无不当,不予调整。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谭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洋审 判 员  曲世萍代理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玲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