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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程喜忠诉被告刘斌、隆顺装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喜忠,刘斌,齐齐哈尔隆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程喜忠,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包习惠,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其余情况不详。被告齐齐哈尔隆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装饰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工路,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喜忠诉被告刘斌、隆顺装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喜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原告程喜忠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程喜忠负担。审判长  王昆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