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程喜忠诉被告刘斌、隆顺装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喜忠,刘斌,齐齐哈尔隆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程喜忠,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包习惠,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其余情况不详。被告齐齐哈尔隆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顺装饰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工路,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喜忠诉被告刘斌、隆顺装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喜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原告程喜忠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程喜忠负担。审判长 王昆审判员 刘艳审判员 王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