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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静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