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静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