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真与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朱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432号原告李真,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朱建军,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诉被告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真以双方已经第三方调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撤回对被告朱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