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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平义与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义,薛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495号原告王平义,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薛瑞祥,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王平义诉被告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