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焦志冬与吴莲花、邱艳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志冬,吴莲花,邱艳丽,尚文梦,尚文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曹民初字第126号原告焦志冬,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吴莲花,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邱艳丽,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尚文梦,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尚文磊,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冬与被告吴莲花、邱艳丽、尚文梦、尚文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志冬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志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志冬撤回对被告吴莲花、邱艳丽、尚文梦、尚文磊的起诉。审判员 张景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