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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焦志冬与吴莲花、邱艳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志冬,吴莲花,邱艳丽,尚文梦,尚文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曹民初字第126号原告焦志冬,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吴莲花,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邱艳丽,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尚文梦,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尚文磊,现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志冬与被告吴莲花、邱艳丽、尚文梦、尚文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志冬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志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志冬撤回对被告吴莲花、邱艳丽、尚文梦、尚文磊的起诉。审判员  张景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