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行审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吴有荣、谭晓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吴有荣,谭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衢柯行审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衢州市市区浮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华国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英,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有荣。被申请执行人谭晓霞。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5)第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吴有荣(农业)、谭晓霞(非农)于2007年5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3月25日生育第一胎(女孩),于2012年8月15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女孩)。吴有荣、谭晓霞多生一胎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2011年柯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90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10315元为标准,作出柯计生征字(2015)第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吴有荣按3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30945元,对谭晓霞按2.5倍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62250元,合计征收9319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按行政决定履行,且经申请人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柯计生征字(2015)第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笑跃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琴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