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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高沙村。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31号1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305元及律师费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从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案件诉讼费1963.5元、申请执行费1900元。逾期,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