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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荆土根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土根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管刑初字第70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土根,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土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土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荆土根谎称自己女儿与郑州宇通公司副总经理的儿子谈对象,可以内购价买来郑州宇通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与未来路西北角50米处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地产)开发的宇通公司内部职工回迁房,并伪造绿都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盖有郑州市宇通公司财务章的河南增值税发票骗取买房人的信任,诈骗王某梅等14人购房款共计215.3万元。1、2013年3月25日,荆土根通过朋友靳某某收受被害人李某东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的收条及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李某东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2013年3月26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孙某丽以其表弟张某名义买房的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整,荆土根与张某签订有购房协议,及郑州绿都地产与张某的购房合同并伪造有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3、2013年3月27日,荆土根通过靳某某收受被害人朱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的收条及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朱某某儿子朱某宇名字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4、同年4月1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14万元(乐某向被告人荆土根工商银行汇款)整,荆土根与乐某签订有购房协议并伪造有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后乐某发现荆土根不能按时履约,要求荆土根退还房款,荆土根退还乐某5万元人民币。5、同年4月初,荆土根收受被害人黄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14万元(黄某某给荆土根工商银行卡汇款)整,荆土根与黄某某签订有购房协议,及郑州绿都地产与黄的购房合同并伪造有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后黄某某发现荆不能按时履约,要求荆土根退房款,荆土根退还黄某某5万元人民币。6、同年4月份,荆土根收受被害人白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14万元整,荆土根与白某某签订有购房协议,及郑州绿都地产与白的购房合同并伪造有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7、同年6月29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王某梅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打有收条,后伪造郑州绿都地产与王某梅儿子郭某的购房合同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8、同年6月29日、12月18日,荆土根分别收受被害人孙某娜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2.3万元并打有收条,后伪造郑州绿都地产与孙某娜的购房合同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9、同年7月9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潘某购房款人民币11万元整并打有收条,后伪造郑州绿都地产与潘某的购房合同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10、同年1O月18日,荆土根通过朋友杨某某收受被害人靳某某以女儿靳燕娜名义买房的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打有收条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11、同年11月11日,荆土根通过朋友靳某某收受被害人高某某以刘某领名义买房的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收条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12、2014年1月13日,荆土根通过朋友杨某某收受被害人王某军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的收条,后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王某军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13、2014年2月18日,荆土根通过朋友魏某某收受被害人高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的收条,后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高某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14、2013年4月30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杨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收条,后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杨某某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现以上赃款均已挥霍。2014年8月8日16时许,王某梅和朋友将荆土根扭送至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抓获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被告人笔录;工商银行卡明细;郑州绿都集团证明;荆土根给被害人打的借条、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被害人转存款凭条;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印鉴对比;刑事判决书及情况说明;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笔迹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荆土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荆土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荆土根谎称自己女儿与郑州宇通公司副总经理的儿子谈对象,可以内购价买来郑州宇通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与未来路西北角50米处郑州绿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地产)开发的宇通公司内部职工回迁房,骗取买房人的信任,并伪造绿都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盖有郑州市宇通公司财务章的河南增值税发票交给被害人,诈骗王某梅等14人购房款共计215.3万元。1、2013年3月25日,荆土根通过朋友靳某某收受被害人李某东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的收条及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李某东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2、2013年3月26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孙某丽以其表弟张某名义买房的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整,荆土根与张某签订有购房协议,及郑州绿都地产与张某的购房合同并伪造有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3、2013年3月27日,荆土根通过靳某某收受被害人朱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的收条及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朱某某儿子朱某宇名字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4、同年4月1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14万元(乐某向荆工商银行汇款)整,荆土根与乐某签订有购房协议并伪造有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后乐某发现荆不能按时履约,要求荆土根退房款,荆土根退还乐5万元人民币。5、同年4月初,荆土根收受被害人黄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14万元(黄某某给荆土根工商银行卡汇款)整,荆土根与黄某某签订有购房协议,及郑州绿都地产与黄的购房合同并伪造有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后黄某某发现荆不能按时履约,要求荆土根退房款,荆土根退还黄5万元人民币。6、同年4月份,荆土根收受被害人白某某的购房款人民币14万元整,荆土根与白某某签订有购房协议,及郑州绿都地产与白的购房合同并伪造有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7、同年6月29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王某梅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打有收条,后伪造郑州绿都地产与王某梅儿子郭某的购房合同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8、同年6月29日、12月18日,荆土根分别收受被害人孙某娜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2.3万元并打有收条,后伪造郑州绿都地产与孙某娜的购房合同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9、同年7月9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潘某购房款人民币11万元整并打有收条,后伪造郑州绿都地产与潘某的购房合同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1O、同年10月18日,荆土根通过朋友杨某某收受被害人靳某某以女儿靳燕娜名义买房的购房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打有收条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11、同年11月11日,荆土根通过朋友靳某某收受被害人高某某以刘某领名义买房的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收条及宇通公司财务收款10万元的发票。12、2014年1月13日,荆土根通过朋友杨某某收受被害人王某军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的收条,后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王某军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13、2014年2月18日,荆土根通过朋友魏某某收受被害人高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的收条,后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高某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14、2013年4月30日,荆土根收受被害人杨某某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打有10万元收条,后伪造宇通公司财务收款发票,给杨某某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现以上赃款均已挥霍。2014年8月8日16时许,王某梅和朋友将被告人荆土根扭送至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以上事实,有下列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为证:1、被告人荆土根供述,其对谎称自己女儿与郑州宇通公司副总经理的儿子谈对象,可以内购价买来郑州宇通公司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与未来路西北角50米处绿都地产开发的宇通公司内部职工回迁房,骗取买房人的信任,并伪造绿都地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盖有郑州市宇通公司财务章的河南增值税发票,诈骗王某梅等14人共计215.3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述,开庭时其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2、被害人李某东、朱某某、高某某陈述及借条、发票,证明三人通过朱某某的朋友靳某某被被告人荆土根以购买宇通公司内部房的名义分别骗取20元的事实;3、被害人靳某某陈述、借条、购房合同,证明其通过杨某某介绍,给杨某某共计80万元购买宇通公司房子的事实,还证明其收取李某东、朱某某、高某某各25万元,代每人给杨某某20万元,自己每人扣留5万元的事实经过;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明其被荆土根以购买宇通公司内部房为名骗取20万元的事实,其后介绍被害人靳某某、靳某某的三个朋友,每人20万元,亦购买该房子,通过其交给荆土根每人20万元的事实,另外其介绍魏某某、王某军每人拿出20万元给被告人荆土根购买房子的事实经过,与被害人李某东、朱某某、高某某、靳某某陈述的具体事实相互印证;5、被告人荆土根给被害人李某东、朱某某、高某某借10万元的借条原件,与被害人靳某某的陈述及15万元借条相互印证;6、被害人王某军陈述、借条、发票,证明,证明其通过杨某某被被告人荆土根以购买宇通公司内部房的名义骗取其20万元的事实经过;7、被害人高某、孙某丽、乐某、黄某某、白某某、王某梅、孙某娜、潘某陈述、借条及发票,证明被被告人荆土根骗取被害人钱的数额及事实经过;8、证人司某某、王某红证言,证明被害人孙某丽、乐某、黄某某、白某某被荆土根以购房的名义分别骗取14万元的事实经过;9、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荆土根被抓获的情况;10、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被告人荆土根各退还5万元给被害人黄某某、乐某的事实;11、辨认被告人笔录;证明被害人杨某某辨认被告人荆土根即是收取其和靳某某等人钱财的人;12、荆土根工商银行卡明细,证明被告人荆土根的款项来往情况;13、郑州绿都地产集团证明,证实郑州绿都地产集团的企业资质证书与警方出示的从被害人处扣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企业资质证书号不一致的情况;14、借条、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被害人转取款凭条,证明被告人荆土根给被害人收取钱财的证明及伪造的购房发票、合同情况;15、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印鉴对比;16、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新郑市公安局龙湖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荆土根的前科及缓刑执行完毕的情况;17、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荆土根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18、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笔迹鉴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荆土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荆土根采取虚构其女儿与郑州宇通公司副总经理儿子谈对象,可以内购价购买该公司房子的方法,隐瞒真相,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此虚构的事实在合同之前就已经产生,被告人荆土根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和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荆土根犯合同诈骗罪罪名不当,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荆土根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荆土根的犯罪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对被告人荆土根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荆土根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荆土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荆土根退回小部分赃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荆土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荆土根退赔损失20万元给被害人李某东;退赔损失10万元给被害人张某;退赔损失20万元给被害人朱某某;退赔损失9万元给被害人乐某;退赔损失9万元给被害人黄某某;退赔损失14万元给被害人白某某;退赔损失10万元给被害人王某梅;退赔损失12.3万元给被害人孙某娜;退赔损失11万元给被害人潘某;退赔损失10万元给被害人靳某某;退赔损失20万元给被害人高某某;退赔损失20万元给被害人王某军;退赔损失20万元给被害人高某;退赔损失20万元给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邢艺伟人民 陪 审员 牛安琪人民 陪 审员 陈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琚 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