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轩枫、章华与华建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轩枫,章华,华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朱轩枫。原告章华。委托代理人张凤篪(受两原告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轩枫、章华与被告华建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轩枫、章华未交足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不提出缓交申请,也未补交,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鹏人民陪审员 丁霞静人民陪审员 王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