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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执字第0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高凤喜与高照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喜,高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谯执字第00972号申请执行人:高凤喜,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高照新,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高凤喜申请执行高照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高凤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照新返还的特定租赁物在诉讼前已由被执行人卖掉,双方当事人对该租赁物的折价赔偿亦不能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谯执字第009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0-五年五月十五曰书 记 员  周广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