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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兴林与张远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林,张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黄兴林,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远学,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远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远学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远学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