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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法执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天佑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天佑,张占豪,吕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法执字第309-2号申请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天佑,男,回族,1951年11月20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张占豪,男,回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吕亚敏,女,回族,1975年7月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天佑、张占豪、吕亚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占豪的银行存款22000元,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到该款后,用于归还张天佑贷款本金10000元、利息300元、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另外经协商余款用于归还张占豪在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350元,因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西平县���民法院(2010)西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