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嘉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兴盛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兴盛轴承有限公司,胡国君,华亚利,杨俊亮,陈笑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杰,该××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立华,该××员工。被执行人:宁波嘉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杨俊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401161815被执行人:慈溪市兴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国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008245997被执行人:胡国君,系慈溪市××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华亚利。被执行人:杨俊亮,系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笑瑛。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450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嘉能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兴盛轴承有限公司、胡国君、华亚利、杨俊亮、陈笑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尚有10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尚应交纳本元诉讼费14490元、执行费16074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3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