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刘双斌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刘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永华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双斌,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东西湖区万国汽配城。本院在执行(2010)源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人放弃部分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源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