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关兴胜、陈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关兴胜,陈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蒿杨,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关兴胜。被告陈恩。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兴胜、陈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秋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兴胜、陈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8日,被告关兴胜与原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从原告处承租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辽A×××××),总租金591104.07元,分36个月付清,由被告陈恩为其还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被告关兴胜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截止至起诉之日拖欠原告到期租金91641.4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关兴胜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关兴胜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到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371536元并支付违约金。另外,被告关兴胜曾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4200元,通过冲抵所欠租金,被告关兴胜实际欠原告租金共计267336元,并由被告陈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关兴胜给付租金267336元及违约金80200.8元,被告陈恩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关兴胜、陈恩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证据三、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一份,证明租赁物的来源;证据四、交接确认函,证明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向被告关兴胜交付了租赁物;证据五、交款明细表1张及收款收据14张,证明被告还款情况;证据六、履约保证金收据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4200元。被告关兴胜、陈恩未到庭,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被告关兴胜与原告签订《庞大乐业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关兴胜(乙方)从原告(甲方)处承租宝马汽车一台,租赁期限为36个月,总租金为591104.07元,被告关兴胜向原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4200元。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所有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向乙方收取到期未付和未到期租金额30%的违约金,乙方已交纳的租金不予退还。被告陈恩(丙方)为被告关兴胜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购买方)与被告关兴胜(承租人)签订了《庞大乐业租赁物买卖合同》,原告按照被告关兴胜的选择从沈阳信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宝马汽车一台,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2013年1月31日,原告如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2013年2月27日至2014年6月8日,被告关兴胜共交纳租金219568.07元。2014年6月8日以后,被告关兴胜未向原告交纳租金,共拖欠原告租金267336元(总租金591104.07元,已交纳租金219568.07元,再扣除被告关兴胜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1042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关兴胜、陈恩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关兴胜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关兴胜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兴胜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被告关兴胜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抵顶部分租金。被告陈恩依照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对被告关兴胜所欠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兴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267336元、违约金80200.8元(租金267336元的30%)。二、被告陈恩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3元,由被告关兴胜负担,被告陈恩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成代理审判员 范 涛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雅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