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与吴金亮、黎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吴金亮,黎庆珍,李富秋,罗彦苗,覃友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项雁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健春,该行资产保全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金亮。被告:黎庆珍。被告:李富秋。被告:罗彦苗。被告:覃友昌。本院在审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诉吴金亮、黎庆珍、李富秋、罗彦苗、覃友昌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人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