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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夏秀国、张晨瑶与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夏秀国,张晨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弘扬路。法定代表人胡增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蕾,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秀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晨瑶。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尤堂震,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丽丽,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秀国、张晨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2元,由上诉人扬州金三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