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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叶咏梅、彭时东与彭时东、王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咏梅,彭时东,王玲,王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0467-1号原告叶咏梅。被告彭时东。被告王玲。被告王响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咏梅诉被告彭时东、王玲、王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咏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响军所有的价值1976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以担保人陈志龙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车(车牌号为鄂a×××××)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响军1976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扣留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二、对担保人陈志龙所有的雷克萨斯牌小车(车牌号为鄂a×××××)予以扣押或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晏 晟审 判 员  胡端平人民陪审员  李明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