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吕志贤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志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志贤,系昆山市开发区铜锣湾飚歌城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毛克均,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志贤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吕志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上诉人吕志贤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志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吕志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唐 蕾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欣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