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学美与全家兵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何某,女,汉族。被告全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