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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学美与全家兵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77号原告何某,女,汉族。被告全某,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