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园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查日峰、马鞍山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圆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查日峰,马鞍山九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481号原告圆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法定代表人梁旭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俊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查日峰,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法定代表人刘国银,该公司经理。原告园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查日峰、马鞍山九龙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九龙物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娟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园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圆融光电)委托代理人潘俊杰、被告查日峰、九龙物流法定代表人刘国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园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5日18时许,九龙物流驾驶员查日峰驾驶皖E126**号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湖西南路采西桥面时与圆融光电驾驶员康建驾驶的皖EET5**号车相碰,致皖EET5**号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查日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圆融光电系受损小轿车车主,受损车经维修花去维修费28000元,查日峰出具收条一张并承偌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将维修款打入帐户,约定期限到达时,多次找查日峰催要未果。请求判令:查日峰、九龙物流立即归还圆融光电垫付的维修费2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查日峰辩称,维修费已经由保险公司打到了九龙物流,但自己也没收到,圆融光电也找过九龙物流,自己无钱可赔。九龙物流辩称,园融光电没有任何手续,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该辆车是挂靠在本公司的,有挂靠协议,查日峰是实际车主聘请的,应有查日峰承担。维修发票及收条均经过查日峰之手,园融光电应已收到款项,保险公司理赔款汇到本公司帐户,实际车主是挂靠在我们公司的,应由车主领取,故该笔款项由本公司承担有异议。园融光电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造复印件、变更登记公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事项及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认定。3、收条一张,电子转帐回单复印件二张,维修费发票复印件二张,证明维修费已由保险公司汇至九龙物流,赔付款为28000元。查日峰对园融光电提供的证据材料1、2无异议,对证据材料3认为该发票已拿到保险公司理赔,赔偿款已由车主的儿子拿走了。九龙物流对园融光电提供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九龙物流向本院提供车主挂靠协议一份,证明该车的实际车主。圆融光电、查日峰对九龙物流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与本案无关,无异议。园融光电、九龙物流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证。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6月5日18时许,查日峰驾驶皖E126**号车由南往北行驶到湖西南路采西桥面时,车前保险杠右侧与同向行驶的康建驾驶的皖EET5**号车左后保险杠相擦,造成皖EET5**号车左后轮毂后保险杆左后门损坏。同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第3405047201303149号事故认定书,查日峰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皖EET5**号车发生维修费28000元,2013年9月9日,该款由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汇至马鞍山九龙物流。皖E126**、皖EET5**号车主分别为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圆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赔偿,查日峰的行为使圆融光电的财产受到损坏,对此应由皖E126**号车的登记车主九龙物流和查日峰予以赔偿,在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至九龙物流后,应赔偿给圆融光电,而不应给第三人。查日峰对该款项的赔付有协助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查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园融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50元,由马鞍山市九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