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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赵艳申请执行袁祖峰、王波、刘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袁祖锋,王波,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赵艳,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袁祖锋,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王波,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庐镇乡工作人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刘佳,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执行(2014)舒民二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赵艳申请执行袁祖峰、王波、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二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