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巩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00555号原告巩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告汪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元 百度搜索“”